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單船罰款11萬 強制扣押30天 駕駛人員移送拘留 溫州海事開出今年最嚴罰單

   2020-05-12 船海裝備網(wǎng)4890
核心提示:5月8日,“江運XX”輪因存在內河船參與涉海運輸?shù)那楣?jié),被溫州海事部門行政強制扣押30天,并依法從重罰款11.1萬元,這是溫州海事

5月8日,“江運XX”輪因存在內河船參與涉海運輸?shù)那楣?jié),被溫州海事部門行政強制扣押30天,并依法從重罰款11.1萬元,這是溫州海事局今年單船最高處罰金額。同時船上無證駕駛人員被移送至公安部門,由公安部門依法對其實施行政拘留十二日、罰款500元的治安管理處罰。


01案情回顧

單船罰款11萬 強制扣押30天 駕駛人員移送拘留 溫州海事開出今年最嚴罰

2020年4月27日至28日,溫州海事局海巡執(zhí)法支隊及溫州鰲江海事處赴浙閩交界水域開展“藍盾1號”行動,在蒼南霞關水域查獲一艘萬噸級內河船“江運XX”輪。


經調查發(fā)現(xiàn)該船存在超過核定航區(qū)航行、船上4名船員未取得合格的船員職務證書擅自上船服務、船舶所配船員的數(shù)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規(guī)定的定額要求等多項嚴重違法行為。


溫州海事部門立即啟動行政強制程序,對其采取扣押船舶30日的措施,同時迅速推進行政處罰、無證駕駛人員移送等工作。


02法律后果


這是一個比較典型的內河船涉海運輸處罰案例,在現(xiàn)場執(zhí)法中,下列幾項違法行為是涉海運輸?shù)膬群哟毡闀嬖诘模屛覀兛纯捶墒侨绾我?guī)定的吧。


違法行為1:超過核定航區(qū)航行


違反《海上交通安全法》第十條的規(guī)定,船舶、設施不遵守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和規(guī)章,依照《海上交通安全法》第四十四條的規(guī)定,對船舶、設施所有人或經營人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;對船長或設施主要負責人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;情節(jié)嚴重的,并給予扣留船員適任證書6個月至24個月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的處罰。


違法行為2:未取得合格的船員職務證書/未通過船員培訓,擅自上船服務


違反《海上交通安全法》第七條的規(guī)定,未取得合格的船員職務證書或者未通過船員培訓,擅自上船服務的,依照《海上交通安全法》第四十四條和《船員條例》第六十條的規(guī)定,責令其立即離崗,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,并對聘用單位處以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。


違法行為3:船舶所配船員的數(shù)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規(guī)定的定額要求。


違反《海上交通安全法》第六條的規(guī)定,船舶未按照標準定額配備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員,依照《海上交通安全法》第四十四條的規(guī)定,對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經營人處以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;對船長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;情節(jié)嚴重的,并給予扣留船員適任證書3個月至12個月的處罰。


違法行為4:船舶檢驗證書過期


違反《海上交通安全法》第四條的規(guī)定,船舶和船舶上有關航行安全、防治污染等重要設備無相應的有效的檢驗證書的,依照《海上交通安全法》第四十四條的規(guī)定,對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經營人處以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。


違法行為5:未持有船舶國籍證書航行


違反《海上交通安全法》第五條的規(guī)定,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國籍證書航行的,依照《海上交通安全法》第四十四條的規(guī)定,對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經營人處以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;對船長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,情節(jié)嚴重的,并給予扣留船員適任證書6個月至24個月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的處罰。


違法行為6:雇傭無證船員


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(guī)定,船員用人單位不得招用未取得本條例規(guī)定證件的人員上船工作。依照《船員條例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(guī)定,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,并對船員用人單位、船舶所有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。


違法行為7:違法逃逸,拒絕接受海事管理機關調查


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(guī)定》第九條第一款第五項規(guī)定,拒絕接受或者阻撓海事管理機構實施監(jiān)督管理的,應當從重處以海事行政處罰。


本案中,船上1名駕駛人員因涉嫌無證駕駛機動船,被海事部門移送至屬地公安機關。公安部門經調查發(fā)現(xiàn),該人員無證駕駛證據(jù)確鑿且屬情節(jié)嚴重,根據(jù)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六十四條第(二)項之規(guī)定,予以行政拘留十二日、罰款500元的治安管理處罰。


同時,如有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(zhí)行職務,且屬情節(jié)嚴重的,公安機關將根據(jù)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五十條規(guī)定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。


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七條:“以暴力、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(zhí)行職務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罰金?!?/p>


內河船違規(guī)從事海上運輸將會造成事故頻發(fā),嚴重威脅船員的生命安全,給海上航運安全帶來極大隱患。船舶超出核定航區(qū)航行是違法行為,為了大家的生命安全,請廣大船員朋友們不要將內河船駛出核定航區(qū),切莫為了貪圖一時利益,將自己置于危險的環(huán)境里。


同時,海事部門也發(fā)出鄭重警告:對于內河船涉海運輸行為,我們將一如既往地保持高壓嚴打態(tài)勢,在行政處罰、行政強制、“行刑銜接”等方面持續(xù)加大力度。


加大對內河船涉海運輸行為的打擊力度是溫州海事局有力推進轄區(qū)水上安全工作的重要舉措之一,溫州海事局于3月27日全面啟動“護航復工復產水上交通安全攻堅月”暨“亮劍一號”行動。


行動期間,共出動執(zhí)法人員1291人次,查處違法違章船舶146艘次,立案處罰282起,強制扣押內河船10艘次,促成拆解船舶4艘次,司法移送公安機關并拘留4人次。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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